时间:2025-12-07 19:15: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请看视频
一、主播宣传: 《判决书》第9页,主播时B陈述:“有一万预算的粉丝敲8……一整块板料做出来几件?6件……高货,全冰种的,达到百万级别的,绝对是百万级别的。妈妈粉,给她们打清楚天然缅甸A货……准备好的粉丝,321”…… 《判决书》第12页,被告时B在案外直播时陈述:“一整套、天然、缅甸A货、冰种、两百万级别、如果你买到假的,按照两百万赔付三倍,假一赔三……”“妈妈粉,你以前在我店里见过吧,店里卖多少钱哪……翡翠一整套,春彩料……”“给你看看真货和假货的区别……支持检测假一赔三,如果买到假的赔六百万我说的,录屏,截图”。 二、如果你真买到假的? 《判决书》第16页,本案合同订立后,被告时B向原告发送了三套工艺品翡翠。||| 实际是石英岩(处理)品,和翡翠无关的假货。 三、本案法官怎么说? 《判决书》第17页,从文义解释上看,被告时B陈述的“百万级别”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商品实际价值即为100万元,难以认定向原告交付实际价值100万元的翡翠为被告时B的真实意思表示; …… 法官依此诸点得出合同不成立的结论。 四、当事人不服 法官认为被告“向原告交付实际价值100万元的翡翠”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1)法官反言,出尔反尔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2)不是“真实意思”又能怎样? 参照例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二等奖文书(江苏省一等奖)——“50.邬*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真意保留的法律适用规则”(朱庚等)。 “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1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对于聚阳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聚阳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所以,被告是否真实意思都不影响本案真货合同成立! 五、详细引述例案: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聚阳公司单方从事刷单行为的背景下,需要分析双方是否真正形成了以一元单价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该问题主要争议在于聚阳公司以一元价格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应如何解释其意思表示。聚阳公司为提高销量排名安排“一元交易”刷单,尽管在行为上作出了以一元价格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表示,但其主观上的真实意思并非以1元对价对外出售价值万元的案涉商品,而是以“一元交易”自导自演进行刷单。聚阳公司作为表意人,其作出“一元交易”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真意保留。 所谓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虽然不具有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真意,却故意隐匿该真意而发出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对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加以直接规定,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对于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并未作出直接规定。在现行法律构架下,可以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出发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二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可见,相较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是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真意的,应当按照表示主义解释意思表示,以此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维护交易安全。 真意保留情形下,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真实意思的,表意人意思表示不因真意保留而不生效力;但在相对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表意人内心保留情况下,应按照表意人真意解释意思表示,由于表意人真意是不欲发生表示出的法律效果,对此表示的解释结果便应是意思表示不存在。从利益衡量出发,因相对人此时并无需要予以保护的合理信赖,故认定意思表示不存在也不会损及相对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简言之,真意保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如下: 一是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内心保留的,应当以表示意思解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二是相对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表示人内心保留的,应当按照表意人真意解释其意思表示。 六、邓鑫法官认定原告合理信赖 《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时B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 一审判定原告信以为真,说明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属于合理信赖。 本案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成立的其他论述见: 爆料:邓鑫法官的五大反言之1:合同是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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