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30 13:08: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举报:上海长宁法院权大于法且邓鑫法官无授权办案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证据2】《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 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 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从上可以看出时间顺序:立案——两次证据交换——组成合议庭。 1. 证据交换时无合议庭组织——违法办案。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四、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一)主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推理】依法可知“证据交换”属于合议庭承办法官职责,也就是说,在“证据交换”前,合议庭应已经形成、合议庭组织内有法官。 【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本案“证据交换”时有合议庭,因证据证明合议庭形成在证据交换之后。 【结论】在没有合议庭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 2. 邓鑫法官在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办案。 【法律】《意见》第五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1)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证据证明审判长祁晓栋授权邓鑫法官主持证据交换。邓鑫法官非法办案并在其庭审《笔录》中虚假陈述: 《笔录1》第1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此时没有“合议庭”委托。 《笔录2》第1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此时没有“合议庭”。
(2)法定职责必须为:该两次庭审合议庭人员缺席。没有证据表明前两次庭审有祁晓栋(审判长)、杨翔、罗*梅出席。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阅卷,何时阅卷,阅了几页卷,看了那些视频证据。
3. 上海长宁法院权大于法——随意更换法定审判长,祁晓栋审判长非法定事由缺席审判。 (1)《笔录3》(2024年3月29日)第3页, 审(邓鑫):告知,因为原定审判长祁晓栋工作安排冲突需要退出,故合议庭成员现变更为审判员邓鑫、审判员罗林梅、人民陪审员杨翔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邓鑫担任审判长。 (2)【法律】“工作安排冲突”非法定调整事由“工作调动” 《意见》第二条 第三款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3)【疑问】仅五个工作日,因工作冲突换审判长?审判不是工作?法院还有比审判更重要的工作?太不严肃了,视法律如儿戏。长宁法院权大于法,或暗藏猫腻(另文讨论,长宁法院、邓鑫与拼多多有合作关系)。 开庭突然告知,及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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